解读《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今年3月1日尘封二十余载的《专利代理条例》终于迎来了更新。紧接着,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又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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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官方的说法,本次修改重在转变政府职能,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保障条例修改后的相关规定能够落在实处,解决专利代理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推动行业发展。

《办法》中固然对原有的行业秩序做了一些优化和调整,但本人看来影响最大的改动莫过于这一条: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四)略; (五)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本人曾多次参与国务院法制办和国知局相关部门组织的立法调研活动,对这一条款修改意见的讨论也是争议最大的地方。看下原《办法》是怎么描述的: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重点:原法,全部股东都需要具有代理资格;新法,五分之四股东具有资格即可。

意味着,新《办法》实施后,至少一名自然人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制代理公司的股东。而且,《办法》中未对股份比例做出限制(仅表明法定代表人需有资格),也就是说任何人(自然人)如果想要,就可以完全控股一家专利代理公司了!

说说影响。

首先,这必然又会导致新生的一批代理机构遍地开花。

其次,为社会资本控制(如通过VIE形式)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了极大便利。

最后,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代理机构数量的增多,竞争的激励程度必然会大幅度增加,甚至会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

曾几何时,网上自媒体中有许多对专利代理人(现改称代理师了)形象的自嘲表述,多数是以眼镜哥、木纳妹等等高傲不食烟火的轮廓为画像。即便如此,代理人、代理行业仍然是许多人羡慕的行业。虽然早年躺着赚钱的情况现在已不复存在,但如果不碰上某视公司这样的客户,即便在经济寒冬中也还是可以过过小资生活的。如果是个小老板,更可以悠哉悠哉地打打高尔夫,避避雾霾啦。如今,《办法》的改变,可能会使这些一去不复返。

究竟社会潮人们能给专利代理行业带来多大的地震,让我们拭目以待。

原创作者:Mint,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作者:知果果 责任编辑:牛小眸 本文来源:牛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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